关于组织申报“香港与内地高校师生交流计划”项目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3-06-14 来源:金沙4066全球赢家信心 作者: 浏览次数:3619

 

 

 

各院部系:

为进一步加强与香港高校的交流合作,自2013年起教育部港澳台办组织开展“香港与内地高校师生交流计划”(以下简称“项目”),以支持香港高校学生来内地高校交流学习。根据有关文件精神,我校决定组织申报2013年下半年和2014年与香港高校师生交流计划项目,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申报原则

双方自愿原则,体现“平等合作,互利共赢,长短结合,共同发展”的精神。

二、项目资助及形式

教育部将向香港高校来内地高校学习、科研、实习时间3天及以上的全日制本科生、硕士生、博士生以及教师(主要指带队教师)提供全额资助或部分资助。项目资助因短期(3天—3个月)和长期(3个月—1学年)而异,具体资助标准及内容另行公布。

项目形式包括小学期课程(暑假)、交换生课程、讲座、学术竞赛、社会服务等活动。

三、交流单位

港方交流单位必须为拥有学士及以上学位授予权的12所高校,即香港大学、香港中文大学、香港公开大学、香港城市大学、香港科技大学、香港浸会大学、香港教育学院、香港理工大学、香港演艺学院、香港树仁大学、珠海学院、岭南大学。

四、申报要求

申报单位与有关香港合作高校就具体项目内容和执行时间达成一致后,以院系为单位,向港澳台事务办公室统一递交项目申请书(见附件)。港澳台事务办公室将组织专家对申报项目进行初审,并将通过初审项目统一报至教育部。申请书电子版可在国际交流合作处/港澳台事务办公室网页“下载中心”栏目下载。

此次可申报2013年下半年(91日至1230日)及2014年全年执行的项目(亦可201391日至101日申报)。各院系每年度原则上至多申报2个短期项目,长期项目不受限制。

五、申报时间

请拟申报2013年下半年项目的部门于626日前将项目申请书纸质版和电子版报送至港澳台事务办公室。2014年执行项目可此次一并申报,也可201391日至101日申报。

联系人:朱志龙,电话:83271036,电子邮件:zlzhu@cpu.edu.cn

 

附件:香港与内地高等学校师生交流计划项目申请书.doc 

 

 

金沙4066全球赢家信心

201369日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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